《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火災犯罪有哪些刑事責任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火災犯罪有哪些刑事責任規定? 一、暴炸、放火、決水或其他方法破壞軍事設備生產設施通訊交通設備、建筑工程防險設備或者其他公共建設公共財物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尚來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危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忍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道曼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違反消防安全方面處罰和主要內容? 1.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肖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及200元以下罰款和弩告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1)在有易燃易爆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 (2)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13)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4)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3.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處以罰款或警告:指揮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適成嚴重后果的、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改的。
《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 一、在本省范圍內發生違反消防營理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合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合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罰外,可對責任者處警告或罰款500--3000元. 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火險隱患嚴王的單位,在<<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責令其停產停業整改,拒絕停產停業整改的,對法人代表和直接責任人實施治安拘留。 三、對接到<<火險艷患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改而引起火災的單位處以火災造成經濟損失金額1%-5%的罰款造成人員傷亡的每死亡人加處3萬元罰款,每傷人加處3000--5000元罰款,并提請可法機關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四、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不按有關規定履行申請審核審批手續的,處以大排相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補辦有關手續。 五、新建、擴建.改建以及重新裝修的各類工程項目,未經審核批準擅自開工的,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總概算的5%-15%的罰款,井責令停止施工。 六、建設工程完工后,應及時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消防設施,未經驗收而使用的工程,從使用之日起對建設單位按每日每平方米罰款2角至5角,直到驗收合格。 七、未經消防監督機構問意樓自改變原防火設i計圖紙施工的,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中負有責任的一方,處以工程慨算的10%-15%的罰款,并責令停工整改。以上是北京天一消防檢測維保公司對于消防相關犯罪的違法處罰。 滅火器年檢/消防檢測/消電檢/消防維保/消防評估文章 |